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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 2024-08-07 12:32:58 |   作者: M6米乐在线下载安全版

  (2015年12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逐步加强对建筑废土的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决定对《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筑废土运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核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核准决定,能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具体招标投标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建筑废土运输车辆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政、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意见。

  五、将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并删除第二款中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在审查时就建筑废土填埋的种类、范围和标高报经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确定后及时通知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建筑废土的种类、范围和标高进行填埋”。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废土管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政、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建筑废土管理信息平台,将建筑设计企业、运输单位和车辆以及驾驶人员的相关信息纳入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七、将第二十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㈠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废土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㈣违反规定,将建筑废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单位运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1999年11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5年12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土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实施工程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

  第四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土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废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废土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负责收集、清运和处置。

  第九条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应在开工前10天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建筑废土的种类、数量等事项;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有条件自行安排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的,还应提供处置场地红线图、业主同意受纳证明及相关资料。

  ㈡对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自行安排处置场地的,应当对其申报的处置场地进行核实,处置场地属实并且运输路线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确认;处置场地不实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安排处置场地和运输路线。

  第十一条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建筑废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建筑废土及时组织清运并可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和个人可委托专门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车辆、船舶进行清运。

  第十二条建筑废土运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核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核准决定,能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具体招标投标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建筑废土运输车辆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政、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运输建筑废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随车船携带登记凭证,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处置地点行驶和卸放,并随时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运输建筑废土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做到密封、覆盖,外观整洁,号牌及扩大号清晰,不得溢、撒、漏、夹带建筑废土污染路面。

  第十六条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进出处置场地,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卸放建筑废土。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需要填埋建筑废土的,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应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所需建筑废土数量、种类,建筑废土管理机构依据申报情况做调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不能调剂解决的,应当在当日内告知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自行解决。

  非处置场地的洼地、废弃水塘、沿海滩涂等需要填埋建筑废土的,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提出申报。

  第十八条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工程开工前应加强对其待建场地的管理,按规定修建建筑围栏、管理用房,不得随意堆放建筑废土及其他废弃物,保持场地整洁、卫生。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施工现场修建的管理用房和建筑围栏应使用活动房和活动围墙。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建设工程完工验收或房屋拆除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在30日内将建筑废土全部清除。

  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废土管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政、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建筑废土管理信息平台,将建筑设计企业、运输单位和车辆以及驾驶人员的相关信息纳入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规的授权,有权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运输建筑废土的车辆不采取密封、覆盖等保洁措施,造成泄漏、遗撒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㈠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废土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㈣违反规定,将建筑废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单位运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建筑废土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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